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劳务派遣机构征集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开征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机构资格条件
1.应征机构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参加核验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此次应征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经征集人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审核并在南通机构编制网公布劳务派遣机构入围名单后,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定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格式附后,周期最高二年)。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劳务派遣事项(派遣人员招聘、工资代发、五险一金代缴、人事档案代管及人员日常管理等);为用工单位及派遣人员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协助用工单位处理劳资纠纷、业务培训等事务。
具体内容如下:
(1)派遣人员招聘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提出的招聘限额和招聘条件,研究制定招聘简章,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招聘简章要通过官方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派遣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人事关系,并积极配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人员管理。
(2)工资代发和五险一金代缴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按照用工单位核定的工资单,代办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支付凭证。
(3)人事档案代管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劳务派遣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情况。
(4)人员日常管理等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机构须对派遣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等进行必要的教育。
三、劳务派遣机构管理服务费
劳务派遣机构管理服务费为每人每月32元,按实结算。管理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市委编办负责汇总审核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人数及管理服务费总额,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管理服务费直接支付至相关劳务派遣机构。
四、劳务派遣机构的征集审核与退出
1.已入围的劳务派遣机构,如因经营、涉法等原因需要退出的,应事先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妥善处理完毕劳务派遣协议书未了事项,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书后,向征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征集人在南通机构编制网公布退出机构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有权单方公布已入围劳务派遣机构退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用工单位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2.此次征集截止期为2024年1月5日,之后劳务派遣机构意愿申请入围的,可按本公告明确的相关条款,向征集人提出申请,征集人每年底审核公布新增入围机构名单。
五、意愿参与劳务派遣机构征集应提供材料
有意愿参与应征的机构,应携带并提交下述签章的材料到南通市行政中心综合楼714室报名:
1.上述“劳务派遣机构资格条件”明确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参加征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声明。
3.委托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征集有关事务、生效日期的法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本次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下午5:30。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务派遣协议书(格式)
中共南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劳务派遣协议书
(此协议书供甲乙双方参考)
甲 方(用工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即行终止。甲方因工作需要续延劳务派遣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本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劳务派遣人员的所有费用与乙方结清。
二、乙方应制作《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甲、乙双方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经甲、乙双方商定可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变更。
三、甲方应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工作,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工作环境、工时制度、计薪方式及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向劳务派遣人员说明,并由劳务派遣人员确认。
四、派遣岗位及服务内容。
五、费用结算
(一)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乙方负责按月全额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二)甲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费用,乙方负责按月为劳务派遣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甲方未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等费用支付给乙方,致使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受到影响或停保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费用结算流程
1.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表,乙方收到该费用结算表后应出具正规票据,甲方收到该票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劳务派遣服务费等费用汇入乙方帐户。
2.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打到个人银行卡上。
3.如甲方不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费用汇给乙方而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按照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应安全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照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休假休息等制度。
七、乙方应教育劳务派遣人员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合理定额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
八、劳务派遣人员因工负伤、致残、职业病及死亡,由乙方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的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等相关手续。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三)按月准时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和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
(四)每月日前向乙方通报劳务派遣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按国家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应享受的休息、休假待遇。如:婚丧假、生育假、带薪年休假等;
(六)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中夜班补贴及高温津贴等;
(七)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应在事发当天通知乙方或直接提交工伤备案(电话12333),并将发生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20日内交给乙方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八)依法承担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所涉及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工资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
(三)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及基数调整手续;
(四)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和保管人事档案;
(五)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工伤认定的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协调与处理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所发生的劳动纠纷;
(七)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及时为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补员工作;
(八)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退休等手续,以及档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
(九)接受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档案保管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如乙方所引起的差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及时按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或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务派遣人员知晓的方式公示。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如劳务派遣人员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甲方按法定程序,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十四、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侵害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负责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协议条款内容,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七、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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